当前位置: 首页 学生工作 公告公示 正文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6-10-10点击数: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系学工办: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一步做好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决定开展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领导组

组 长:黄宏伟、马 洪

副组长:倪志兴、黄红华、曾惠成、邱 风

成 员:何其祥、张正亮、潘徐恩、屠红卫、王黎明、李 健、王 霞、贺小刚、芮廷先、徐玉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主任:张正亮(兼)

成员:王 迅、杨光安、吕紫薇、陈 鹏、屠红卫(兼)、武 斌、洪铁松、许海亚、贺小刚(兼)、王明照、徐玉书(兼)

各系应成立相关工作小组。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条件及分配候选人名额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2015-2016学年综合考评获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6、2014-2015学年曾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不再参与本年度评选。

7、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奖项及奖金均不可兼得。

(二)各系分配候选人名额

统计系16人,金融系(含实验班)33人,会计系52人,工商管理系52人,经济与信息管理系18人,外语系9人。

三、工作进程

1、10月11日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部署会

2、10月12日——10月14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行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向各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系内组织班主任及班级学生进行评议,并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3、10月17日——10月19日系内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初步确定名单,无异议后报请系领导审批。

4、10月20日——10月21日学生处对申请学生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再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

6、确定获奖名单后,10月22日—10月25日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院纪委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7、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0月10日

版权所有: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经济与信息管理系   地址: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备案号:浙ICP备12031395号-1 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009号